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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條文明訂,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退休、資遣或離職者,如再任學校教職員時,無須繳回已領的退休金、資遣給與或離職退費;其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時不予計算。修法也規定,已經辦理退休、資遣、離職等公立學校教育、公務、政務、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及1996年2月1日後轉任之軍職人員與其他公職人員,再任或轉任學校教職員,與前1次的年資合併計算,不能超過最高採計年資35年限制。

為了使學校教職員請領退休金的相關規定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並考量公教人員退休權益衡平性,立法院院會24日三讀修正通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軍公教第1次退休與第2次退休年資合併計算,將受到年資採計最高標準35年規定。參與審查的國民黨立委嚴寬恒表示,此次修法主要是為了合憲和公教一致,也期望新政府能提出完整配套,兼顧社會各階層正義與公平的年金制度。他說:『(原音)被司法院釋字第730號解釋認定違背法律保留原則,宣告將在2016年的6月17日失去效力,因此,行政部門有限時修法的壓力。希望新政府趁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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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次徹底檢討年金改革的機會,同時全面檢視限定前後年資不能高於35年的年資,是否合理。』

由教育部自訂的「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規定,退休年資合併計算最高只能計算35年,缺乏法律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侵害憲法保障的財產權,因此遭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

立法院院會今天(24日)三讀通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案,明定軍公教人員第1次退休與第2次退休年資合併計算不能高於35年,將現行施行細則中的規範,提升到法律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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