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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5/01/222.公司名稱:強茂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1)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七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截至105年01月14日止,流通在外餘 額為新台幣10,100仟元,占原發行本轉換公司債金額新台幣150,000仟元之6.73%, 已低於原發行總額之10%,故擬依本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向 債權人行使贖回權。(2)依本公司國內第七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本 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10%時,本公司得以掛號寄發一份30日 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予本轉換債券持有人,並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5個營業 日按債券面額(每張新台幣100,000元)以現金收回該債券持有人之本轉換公司債; 若債券持有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 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得按當 時之轉換價格(目前為新台幣12.34元),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所 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8.因應措施: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七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規定 辦理。9.其他應敘明事項:轉換公司債贖回相關規定如下:(1)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05年02月24日至105年03月24日。(2)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05年03月24日。(3)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05年03月25日。(4)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05年02月24日。(5)債權人得自105年02月24日起至105年03月24日止(因本債券採無實體發行,為配合 集保公司作業,透過證券商申請以截止日前一個營業日即105年03月23日為最後申 請日)辦理,逾期恕不受理。並請檢附: A.「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格可由各證券商取得), 並加蓋集保帳戶印鑑。 B. 證券存摺。 C.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至證券商辦理債券轉換普通股或贖回之申請。(6)本公司將於105年03月31日,將贖回價款(扣除處理費),匯入 貴債權人帳號。 如 貴債權人未提供匯款帳號,將開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以掛號郵寄至 貴債 權人通訊地址。為確保 貴債權人權益,如有通訊地址變更者,務必儘速至本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三 段210號地下1樓,電話:(02)2586-5859)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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